第一条 为规范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现货订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货订单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现货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平台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履约订金、转让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台的结算业务,平台、市场拓展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资金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平台仅为现货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结算交收的中立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不为任何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交易产生的全部盈亏和风险均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条 平台结算部门每日核算全部交易结果,按照结算数据完成交易商交易资金划拨,确保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商提供结算相关服务。
第五条 所有在平台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协议订单合同(以下简称“订单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门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二)办理交易商履约订金、订单合同转让价差、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三)登记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六)控制结算风险;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平台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平台因风险排查、合规核查、争议处理等需要,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凭证、交收单据、报表、资金流水等资料,交易商应于平台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交易商逾期不提供的,平台有权采取限制交易、限制出金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平台无法正常服务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平台指定并协助平台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平台、资金结算机构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商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二)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协助平台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划转;
(三)为资金结算机构专用结算账户提供开立服务,该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缴纳的履约订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四)根据资金结算机构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五)向平台提供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平台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六)及时向平台通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七)根据平台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八)保守平台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交易商申请入市时,平台应当在交易商开户时向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明确告知交易可能产生超出已缴资金的亏损,交易商需签署《风险告知书》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交易风险。未签署《风险告知书》的交易商不得参与任何交易。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平台和指定结算银行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情况根据签约银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资金结算机构在指定结算银行为平台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缴纳的履约订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交易结算资金由资金结算机构的专用结算账户存管,资金划转仅可依据交易商指令、交易成交结果及交收流程发起,任何主体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四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五条 平台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指定结算银行的平台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入金与出金流程
(一)入金流程:
交易商登录银行端,自行划转交易商名下指定签约银行账户资金至专用结算账户,入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具体操作过程根据银行端操作流程执行)。
(二)出金流程:
交易商登录平台交易客户端进行出金,客户出金数额以“可出金额查询结果”为准。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流程办理资金划入或划出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进行出金操作时,如银行或资金结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相关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平台交易系统签订订单合同时须缴纳履约订金。参与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应按交易规则要求付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在交收日前,将货物存入平台交收仓(厂)库,并注册足额仓单。
履约订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按平台规定的办法与标准缴纳履约订金;
(二)平台可以根据商品合同订货总量多少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三)平台可以根据商品合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四)平台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履约订金标准,交易商须按平台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履约订金。
(五)平台在商品合同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后释放买卖双方的交易履约订金,同时冻结买方交收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第十九条 某商品合同的当日均价是指该商品合同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商品合同,沿用上一交易日该商品合同的均价作为当日均价。
第二十条 采购方和销售方订立订单合同后,交易系统根据订货情况计算订货盈亏,订货亏损时影响可用资金使用额度,账户内须有足额的资金保证履约。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平台将对该交易商的订货实行代为转让,订单差额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平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交易商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收期后,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格办理货物交收,由平台统一完成对应货款的资金划拨。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和实际交收价确定。实际交收数量与交易商订货数量的差异,即交收短量的允许范围在相关商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公布,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短量范围。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申请提前交收的,经平台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二十四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平台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在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并签署《验收货确认函》后,平台将买方的货款划付到卖方的交易账户。
交收价为不含税报价时,需要开具发票的,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提供开票信息,并支付卖方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双方如有异议应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湘西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对此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平台按《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现货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约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平台有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将提前在平台官方网站、交易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告;新标准生效后,新达成的交易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为负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平台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可用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平台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为负部分,未补足的,平台将按照《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现货订单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平台有权限制交易商出金:
(一)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商资金账户异常,导致市场风险增大的;
(二)平台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涉嫌重大违规,平台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四)平台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应通过平台交易系统获取当日全部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 交易商须加强交易资金账户管理,每日核对平台出具的结算数据,并妥善留存全部结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自然人交易商需签字并按手印)方式向平台结算部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异议证明材料。交易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已完全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不得再就该日结算数据向平台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 结算部完成当日交易结算后,向资金结算机构推送各交易商资金及相关结算数据,由资金结算机构开展账务核对,并将银行清算结果反馈至平台。
第三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平台无法按时提供结算数据,平台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于2026年9月15日实施。
湘西神韵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